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

***、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4253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332号银湖工业区2栋303。
法定代表人:林绪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 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帆
书 记 员  刘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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