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

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32970号 原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332号银湖工业区2栋3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金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铂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铂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向铂金公司支付代垫的劳务费2302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302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日,铂金公司与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市知识城项目14-16、18、20号楼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铂金公司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保利拾光年的广州市知识城项目14-16、18、20号楼精装修工程进行装修。合同签订后,铂金公司与***签订了《广州市知识城项目14、15、16、18、20号楼精装修工程涂料工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就该工程项目的所有批灰涂料进行劳务施工。施工合同签订后,***组建油漆班组,安排工人入驻广州市知识城项目,对室内墙面、天花等项目进行批灰涂料。在双方合作前期,***按照约定及进度计划,安排多名装修工人进行施工,但自2022年7月起,***仅安排1-2名施工人员到现场施工,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的装修进度,最后又擅自撤场。铂金公司在无奈之下只能于2022年7月19日终止与***的合作,并要求***与铂金公司进行工程量核对,但***迟迟未与铂金公司进行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确认。2022年7月25日,铂金公司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就***已完成的工程情况进行了核验,铂金公司据此统计***在涉案项目已完成工程量金额为1238594.6元。在***施工期间,铂金公司依据***签字确认的每月《已完工程量清单》制定了《工人工资发放计划表》,并由铂金公司安排其项目管理人员***、欧阳亮亮、欧阳小平支付***部分工程款及施工工人的劳务费共计1331483元(含垫付工人工资)。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因***中途退场或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不能满足铂金公司的要求,工程总价款应按工程综合单价的80%结算,故因***中途退场铂金公司只需向***支付工程款990875.68元,铂金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应予以返还。庭审中铂金公司补充陈述: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前往现场闹事,为避免工期延误,铂金公司向工人垫付工资共计238320元,本案诉讼请求即为返还该款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日,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铂金公司(乙方)签订了《广州市知识城项目14-16、18、20号楼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范围14-16、18、20号楼室内、公区、大堂、地下室大堂、楼梯间、架空层等精装修工程,详见设计图纸及招标须知。合同总价11571159.39元。 铂金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广州市知识城项目14、15、16、18、20号楼精装修工程涂料工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未签署日期,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工程量清单、现行施工规范要求完成广州市知识城项目14、15、16、18、20号楼精装修工程所有批灰涂料劳务施工。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室内墙面、原天花、吊顶天花批灰乳胶漆、石膏线喷涂乳胶漆工程等。本协议价格已包含施工规范、协议施工工序、工作内容列出的所有要求在内,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甲方合同清单量计算,该单价除税金外其它费用均已包含在内,协议无其它约定的,不再调整。劳务款支付方式:1.协议单价×完成合格工程量×约定支付比例-已支工程款、本月28号申报进度款制册于30号上传公司审核至下月15日-20日到账。必须(提供在籍施工的工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卡号、保单号)。2.支付节点及支付方式:本工程由于工期急,按节点付进度款但不能超过合格工程量的70%。劳务工程款在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进度的95%,余额作为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建设单位2年后退还。 2022年7月14日,铂金公司向***发出《联系函》,载,由你班组承接的知识城项目14-16、18、20号楼油漆施工,我司于2022年7月7日发函要求***油漆班组将施工人数增加至4人,满足14、15#楼油漆修补,但截至目前整个工地只有2人在场施工,我司多次电话联系不接、微信联系不回,鉴于目前现场2个油漆工施工已无法满足进度要求,对我司项目竣备及交付产生了极大的风险,现我司决定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油漆班组***承担。 铂金公司提交了《工作联系单》及其自行统计的《油漆工程量明细》,主张***工程量金额为1238594.6元。 铂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制作的经过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清单》,并根据***提交的《工人工资发放计划表》向施工工人支付劳务费,***在《工程进度款确认表》签字确认。铂金公司另提交了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主张一共向***班组支付了工程款1246625元。另外,除上述劳务费,因工人讨薪,公司怕工人闹事影响工程进度,向工人直接支付了工程款,以上合计1331483元。 铂金公司为证明其垫付工人工资的金额向本院提交了由***签名的《工程结算单》(两张,一张原件、一张复印件)、《***》、《欠条》(两张)、《保利拾光年工地工资欠条》(两张),《工人工资欠款登记证明》、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原件,及工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其共计垫付工程款238320元,其中分别向***、***、***、***、***、**、**、***、***、周术彬(包含周术彬、***、***三人)、李玉成、***、***、***、***、***、***分别支付8080元、13348元、29200元、12550元、16975元、9050元、7260元、10315元、20000元、31400元、5070元、20652元、19172元、5346元、1080元、11340元、17482元。其中***的《工程结算单》为复印件,庭审中铂金公司当庭撤回向***垫付808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欠条》《保利拾光年工地工资欠条》《工人工资欠款登记证明》、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及当事人***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在审核铂金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认定如下:铂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经***签名确认的欠付工人劳务费的《欠条》等证据材料,以及向工人转账支付劳务费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实铂金公司共计垫付劳务费230240元(238320元-8080元)。根据铂金公司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清单》《工人工资发放计划表》《工程进度款确认表》,可以证实铂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现场的收尾,以及办理后续的结算,同时亦未根据工人实际施工情况制作《工人工资发放计划表》向工人发放劳务费,导致工人前往工地讨要劳务费,铂金公司为避免工期延误导致损失继续扩大,向实际施工工人垫付劳务费符合法律的规定,现铂金公司要求***返还上述垫付款项并支付从起诉之日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工程的结算,因铂金公司的诉讼请求仅为针对上述垫付的劳务费,双方可就工程的结算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返还劳务费230240元及利息(利息以230240元为本金,从2022年11月1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4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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