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4民初3213号
原告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狄乾、新乡市天凤水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计2508元,由原告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朕
法官助理马靖雯
书记员宋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