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573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9日,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莱阳市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五龙南站火车站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59781070X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回族,生于1992年4月15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81号天府小区4号楼东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38293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莱阳市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