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莱阳市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573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9日,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莱阳市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五龙南站火车站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59781070X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回族,生于1992年4月15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81号天府小区4号楼东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38293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莱阳市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