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103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豫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豫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1257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我院提交申请书,申请终结(2022)豫0103执418号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0103执4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