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81号天府小区4号楼东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道5号霸陵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92元、***宝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8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