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2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81号天府小区4号楼东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67号25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2民初7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1.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向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57424.82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10309元,由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21年5月31日向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1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82252.69元。此外,**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
2.**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六辆,经本院核实,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3××××、豫A8××××、豫AP××××号汽车三辆均已过户。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轮候查封了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C××××、豫AG××××号汽车两辆(2023年8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轮候查封了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P××××号汽车一辆(2023年8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1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16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6月8日赴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轮候查封了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郑州市长江路北、南三环东[不动产权证号:郑国用(2016)第0××8号]土地使用权一宗(2024年6月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五、因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21年7月28日决定,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查到其下落,暂无法实施司法拘留。
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口头和电话形式通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其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示可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当日明确回复不申请律师调查。
八、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前往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67号25层进行实地调查,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1年8月1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282252.69元。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已告知其上述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 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