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398号
原告: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天府小区**楼**30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271738293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河南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五龙南路火车站北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住所,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div>
原告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收案。原告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