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藏民申2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现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某,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公民身份号码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某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藏03民终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朱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