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3036号
原告:***,男,197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66号清华科技园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9935742D。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波,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薛礼正
人民陪审员  张 琼
人民陪审员  苏少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