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118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30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66号清华科技园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9935742D。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波,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前,因受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处于疫情封控区无法应诉和参加庭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陶传权
人民陪审员  胡 林
人民陪审员  郑昌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