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8126号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166号。
负责人:周亚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瑶,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66号清华科技园7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与被告江苏鼎峰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审理中,因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红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