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6民初1032号
原告:***,男,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信阳众鑫鬃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749543722)。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信阳众鑫鬃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申建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梅殿军
书 记 员 崔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