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61106号
原告:**,女,1984年5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信易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B座一层108号。
法定代表人:文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竞天公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电信易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易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朋、被告电信易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电信易通公司支付我:1、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提成142万元;2、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项目提成12 670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 800元;4、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 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3年9月23日入职电信易通公司,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后未续签,电信易通公司拖欠我提成未支付,2019年6月6日违法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电信易通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于2013年9月23日入职电信易通公司,岗位为业务员,双方签订有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底开始**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另享有提成。**于2018年9月21日生产,于2019年1月30日产假结束,次日返岗工作。**最后出勤至2019年3月19日,2019年6月6日被电信易通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
**主张其在产假结束后曾请休病假及事假,2019年3月15日其接到公司的返岗通知,于3月18日、19日返岗工作,3月20日至29日再次请休病假,因电信易通公司多次不批准其请假,故其此后未再上班也未请假;电信易通公司未向其支付在职期间的提成,且于2019年6月6日违法将其辞退。**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辞退通知。系电信易通公司于2019年6月6日作出,载明:“**您好:我公司与您于2013年9月2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您的频繁旷工严重影响到正常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经公司裁决给予辞退,请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在接此通知后30日内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及后续交接”。电信易通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持续旷工,公司系合法解除。
二、项目清单,**主张清单中的项目即为其本案主张提成的依据,其中不涉及2017年项目,其主张提成项目分别为:2015年项目号为XK-15-12-058C的中国少年儿童科技培训基地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15-058C项目),2016年项目号为XK-16-09-058C的中国少年儿童科技培训基地信息化工程二期项目(以下简称16-058C项目),2016年项目号为XK-16-04-029W的安管中心327一期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以下简称16-029W项目),2016年项目号为XK-16-05-034W的327一期综合布线项目设备交换机部分项目(以下简称16-034W项目),2016年项目号为XK-16-08-046W的安管中心509工程第二综合机房楼楼**能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16-046W项目),2016年项目号为XK-16-08-048W的安管中心327-2园区智能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16-048W项目),2016年项目号为FK-16-09-057W的总包范围内安管中心ups施工项目(以下简称16-057W项目),2018年项目号为SK-18-03-021的宋基会接口模块采购项目(以下简称18-021项目),2019年的国土资源部及环保部项目。**主张在两年内达到回款90%的项目为16-058C项目、16-034W项目及18-021项目,其他项目现也已经达到回款90%,虽未在两年内,但并非其自身原因所致。2019年的国土资源部项目即环保部项目虽不是由其签约,但前期工作系由其负责,故应享有项目提成。电信易通公司认可16-058C项目、16-034W项目及18-021项目在两年内达到回款90%,但主张2018年**未完成当年度的任务指标,不享有提成。
三、项目预算表、合同、电子邮件及微信截图,**据此主张其主张的项目均已完成,且2019年的项目也是由其前期谈成,应享有提成。电信易通公司主张对该组证据部分真实性无法核实,**主张的2019年项目并非由其作为业务员,其不享有提成。
四、2015年度至2018年度销售管理办法。《2015年度销售管理办法》载明:“部门销售业绩的考核指标为:1)初验额任务,2015年度内初验完成的项目计收;2)回款额任务,单个项目/合同已回款额达90%的计收”……项目超期2年以上(含两年)未完结的,不在计算提成。如非正常原因造成项目超期的,提成计算上报总经理室审批……年度销售业绩奖励是各业务部门、业务人员在完成2015年度销售业绩考核指标的基础上进行销售奖金的提取与发放。个人销售奖金计算:以实现回款90%的销售额为发放基数,如遇到特殊项目,可单独上报总经理室。个人完成全年销售业绩指标的基础上,扣除个人销售奖励起点毛利,超额部分按毛利的10%提取销售奖励(后附销售人员等级及对应的起提额)……销售业绩的数据统计自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销售奖金为年终结算……业务人员负责所做项目的对外全部工作,包括项目跟踪、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验收过程中与客户沟通、协调、收款”。
《2016年度销售管理办法》载明:“销售人员职位序列共设十五级,相应的销售业绩指标、绩效奖金、回款毛利指标(即销售奖金起提毛利额)切分,层级如下表(其中八级对应的起提毛利额为70万,最低档十五级对应的起提毛利额为25万,表格中另显示有铅笔标注的数字)……在销售人员完成年度销售业绩指标的前提下,实现回款90%的销售额为发放基数,享受销售奖金计提。个人销售奖金=(项目毛利额*部门及个人项目贡献比例-起提额)*8%。其中,项目毛利额=依据公司商务流程完成初验的且实现回款90%的项目合同总金额-己确认的项目直接成本(含物料设备采购成本、资金占用成本、施工分包费用、技术支持人工成本、项目工程施工费用、项目管理费、销售费用)一营业税及附加。备注:1、资金占用成本:合同/发货应收超6个月(含),公司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核算资金占用成本;2、项目超期2年以上(含2年)未完结,不参加销售奖金计提;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项目超期,经审批后,按比例计提……销售业绩的数据统计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销售奖金为年终结算,次年一季度内发放……销售人员负责所辖项目的全部接洽工作,包括项目跟踪、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验收过程中的客户沟通、协调、收款等工作”。
《2018年度销售管理办法》载明:“销售人员职位序列其设八级,相应的销售业绩指标、绩效奖金、回款毛利指标(即销售奖金起提毛利额)切分,层级如下表(其中最低档八级对应起提毛利额70万,业绩指标为不低于700万)……在销售人员完成年度销售业绩指标的前提下,实现回款90%的销售额为发放基数,享受销售奖金计提。个人销售奖金=(项目毛利额*部门及个人项目贡献比例-起提额)*8%”。
**主张公司在上述销售管理办法中关于项目两年内未达到回款90%不再计提的规定未经民主程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条款;其在2018年度虽未完成销售业绩指标,但18-021项目系其个人争取的,故主张电信易通公司仍应支付其提成;上述管理办法中虽载有毛利起提额,但公司领导从未告知过其有起提额,故其主张起提额应为0;其本案主张的项目均为其个人开发,故部门及个人项目贡献比例应为100%。电信易通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制度明确约定项目未在两年内完结的不再计提,故**主张的超过两年未回款90%的项目不应再计提,**也未就此类项目存在特殊原因应计提向公司提出审批申请,且**作为项目业务员,负有项目跟踪、实施、验收、收款等义务,故项目超期未完结业务员负有最主要的责任,公司不同意支付其两年内未完结项目的提成;**在2016年度月薪为7000元,根据当年度销售管理办法销售人员职位序列表格中的铅笔标注,其应对应销售等级八级,起提额为70万;2018年度**未完成销售任务,根据当年度销售管理办法不享有提成。
五、成本采购清单、邮件截图。**据此主张其本案所涉项目的实际成本。电信易通公司主张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六、验收记录、定案表及微信聊天记录,**主张项目回款需拿到定案表、完成审计,根据该组证据,未在两年内回款90%项目的定案表完成时间距立项时间就已超2年,故超期2年并非由其个人原因导致,电信易通公司应向其支付提成。电信易通公司不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七、**于2019年5月7日向电信易通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其中载明:“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加入公司工作几年来,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今天,我感恩公司不弃,感恩公司领导几年来的关心照顾,在此恳求公司支付我的项目那一份提成,也是对我曾经用血汗拼命工作的认可,请领导用心斟酌,在本周内予以答复,按照公司提成管理办法,必须要支付我的提成,我也不希望因为这件事情搞得大家都不愉快!人事部门新的同事,很友善,工作做得非常到位,多渠道通知我返岗,非常感谢……我理解生孩子的钱和提成等不应该混在一起……”。电信易通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电信易通公司主张**在2015年及2016年均未完成项目整体回款金额的90%,故酌情向其支付了2015年及2016年的提成,金额分别为税后17 612.36元及18 249元,并主张应在**本案主张的金额中对应扣除;2018年及2019年**未完成销售业绩,不享有提成。2019年**多次旷工,经公司发送返岗通知后,仍持续旷工,故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公司与**的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但**于2018年9月21日生产,劳动合同***至其哺乳期结束,故不同意支付其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电信易通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业务岗工作说明书,岗位职责一栏载明:“1、职位概述。1)负责目标市场的业务拓展、客户公关、市场/产品信息收集反馈,及项目追踪、投标,合同签订、款项回收等业务方面的工作;2)依据公司销售管理制度和业务目标,达成个人业绩目标。2、主要职责。1)信息收集与反馈: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市场信息、寻找和确定目标客户等,制订与实施业务拓展计划,了解分析客户需求与项目可行性,并按公司要求对客户、产品、竞争对手等信息进行全面反馈:2)项目追踪:对可行性的项目通过紧密拜访客户对项目进行全面追踪,与商务、技术对项目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做好项目投标的各项工作;3)项目立项:按照公司商务、业务规范进行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回款等工作,完成个人业务目标;4)项目追踪:时时追踪项目进度,协调解决并反馈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项目的动态更新、验收等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执行人签名处有**签字。**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二、2015年、2016年业务部门年终奖发放明细表,显示**2015年实际发放奖金金额为17 612.36元,2016年实际发放奖金金额为18 249元。上述即为公司酌情向**支付的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销售奖金,也即**本案主张的提成。**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在庭审中陈述其在2016年初收到了2015年的提成17
612.36元,2016年提成税后实发18 249元;后又称该证据为年终奖,并非提成,与本案其所主张的提成无关。经本院询问,双方均陈述并无年终奖书面约定。
三、2019年国土资源部及环境部项目合同,两份合同中电信易通公司的联系人均为**。电信易通公司据此主张2019年的项目与**无关。**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该组项目系其前期谈成,应享有提成。
四、项目预算表,电信易通公司主张应据此核算项目成本及项目毛利额及业务员利润占比。其中16-058C项目预算表(立项)显示业务员为**,申报日期为2016年9月9日,部门利润占总利润比例为100%,业务员利润占总利润比例为30%,表格下方业务员签字处有**签字;16-058C项目预算表(立项/变更)显示合同/预算金额为10879182.34元,项目预算成本合计9915000元(其中含公司自购设备成本9760000元、人工成本10000元、施工成本145000元),部门利润及业务员利润参照原比例,税金为166036.49元,财务成本为200176.34元,税金及财务成本一栏显示有相关人员签字,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表格下方业务员签字处有**签字,业务总监审批处有相关人员签字,签字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
16-034W项目预算表显示业务员为**,申报日期为2016年5月4日,部门利润占总利润比例为100%,业务员利润占总利润比例为50%,表格下方业务员签字处有**签字;16-034W项目预算表(立项/变更)显示合同/预算金额为4228608元,项目预算成本合计2718000元(其中含公司自购设备成本2070000元、服务成本640000元、人工成本8000元),部门利润及业务员利润一栏为空白,税金为351281.20元,财务成本为8640元,税金及财务成本一栏显示有相关人员签字,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表格下方业务员签字处有**(***代)签字,业务总监审批处有相关人员签字,签字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
15-058C项目预算表显示申报日期为2015年11月5日,施工周期为合同签订后3个月;16-029W项目预算表显示申报日期为2016 年8月30日,施工周期为100天;16-046W项目预算表显示申报日期为2016年7月25日,施工周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16-048W项目预算表显示申报日期为2016年7月25日,施工周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16-057W项目预算表显示申报日期为2016年9月9日,施工周期为2016年10月15日至2016年12月20日。
**认可上述预算表中其签字的真实性,但主张签字时表格尚未有成本及利润占比等手填内容。16-058C项目合同总额为10879182.34元,自购设备成本为9760000元,除此之外无其他成本;16-034W项目合同总额为4228608元,自购设备成本为2070000元,除此之外无其他成本;其在16-058C项目及16-034W项目的利润占比均为100%;从公司提交的项目预算表来看,未在两年内完成90%回款的项目公司相关领导也在预算表中签了字,应视为经过了审批,可以计提。
五、2016年度薪资个调申请表及会签单,其中显示**在2016年为八级、月薪为7000元、年销售任务为700万、提起毛利为70万,上述文件无**签字。**认可其2016年度月薪标准为7000元,但不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公司领导从未告知过其销售等级及起提毛利额。
**以要求电信易通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差额、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569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电信易通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4000元;二、电信易通公司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6日工资3678.16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在接到电信易通公司返岗通知的情况下,仍存在未到岗亦未请假的情况,且持续时间较长,构成旷工,已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行为,电信易通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要求电信易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合同续签情况。**与电信易通公司签署的第二份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于2018年9月21日生产,合同到期之时其尚处于产假期间,双方签署的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至其哺乳期结束,故此**主张电信易通公司向其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项目提成。根据《2018年度销售管理办法》,在销售人员完成年度销售业绩指标的前提下,实现回款90%的销售额为发放基数,享受销售奖金计提。**在2018年未完成年度销售任务,不符合提成发放条件,其主张2018年的项目提成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的2019年国土资源部及环保部项目均非由其作为联系人,其虽提交证据证明其参与项目前期工作,但不足以证明其为2019年项目的应予计提的销售人员,本院对其主张2019年项目提成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在两年完结的15-058C项目、16-029W项目、16-046W项目、16-048W项目及16-057W项目。《2015年度销售管理办法》及《2016年的销售管理办法》均规定项目超期两年以上未完结不再参加销售奖金计提,如有特殊原因需报公司审批计提。**虽主张上述规定未经民主程序、侵害劳动者权益,属于无效条款,但上述管理办法系针对销售人员的激励制度,与其他管理制度有本质区别,且并不存在单方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用人单位义务之情形,**在职期间亦据此制度执行,故本院对该管理办法的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均认可的项目预算表,上述项目立项预算的施工周期均在2016年度内,但却未在两年内达到回款90%。**虽主张项目回款需以合同方定案并审计验收为条件,故定案及验收超两年导致项目两年内未完结系正常周期,与其无关,但根据销售管理办法及业务岗工作说明书,**作为业务员,不仅有销售立项任务,还负有项目追踪的职责,需及时追踪项目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验收并追款。现电信易通公司主张**作为上述项目的业务员,系项目超期的主要负责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项目超期系存在特殊原因仍应计提并向电信易通公司提起审批申请,故本院对**主张上述超期两年未完成项目的提成不予支持。
关于符合在两年内回款90%的16-058C项目及16-034W项目。**及电信易通就上述项目的合同额均无异议,但对项目毛利额、项目贡献比例及起提额存在争议。根据《2016年度销售管理办法》,个人销售奖金=(项目毛利额*部门及个人项目贡献比例-起提额)*8%。项目毛利额为实现回款90%的项目合同总额减去项目直接成本及营业税及附加,其中项目直接成本包含物料设备采购成本、资金占用成本、施工分包费用、技术支持人工成本、项目工程施工费用、项目管理费及销售费用。16-058C及16-034W项目预算表明确载有部门利润及业务员利润占比,变更后的预算表也载明了各类项目预算成本。**虽主张其签字时尚未填写成本金额及利润占比,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故本院对上述预算表中的预算成本金额及利润占比予以采信,但表格中的税金及财务成本一栏签字时间明显晚于业务总监审批时间,在电信易通公司未就税金及财务成本的具体金额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公司主张的税金及财务成本数额不予采信。关于起提毛利额,电信易通公司虽主张**在2016年度销售等级为八级,对应起提额70万,但其提交的薪资个调申请表及会签单均无**签字,无法证明其公司曾就**的销售级别及起提毛利额进行了充分告知,故本院以该文件规定的最低档起提额25万元核算**2016年度的提成。经核算,**2016年度提成金额为63 564.70元。
电信易通公司主张公司曾酌情向**支付过2016年度提成18 249元,**在庭审中认可该款项为其提成,后又称并非提成,而是年终奖。但电信易通公司与**并未书面约定有年终奖,且根据《2016年度销售管理办法》,销售业绩的数据统计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销售奖金为年终结算,次年一季度内发放,可佐证电信易通公司所持18 249元系**2016年度提成之主张,应予抵扣。综上电信易通公司应向**支付2016年度项目提成差额45 315.70元。
鉴于**与电信易通公司均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及第二项,本院不持异议,电信易通公司应向**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4000元及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工资3678.16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电信易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4000元;
二、北京电信易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工资3678.16元;
三、北京电信易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6年度项目提成差额45 315.7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电信易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