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2257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北京国庄国际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庄国际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称:1.请求确认双方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3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4日的应发工资与实际应发工资的差额11370.56元(计算方式详见附表)并加付100%的赔偿金11370.56元。共计22741.12元。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4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0788.97元。4.责令被告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1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2640.09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21年5月10日进入国庄公司担任雄安项目部主任工程师岗位工作,月基本工资18000元,另每天60元的出勤补助,和每月250元的餐补,次月20日左右发放上月工资,工作至2022年3月14日。发生如下事件:1、2021年12月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无故扣款800元。2、2022年2月18日发放2022年1月份工资,发现2022年1月无故违法降薪4109.66元,遂向相关人员反映,未得回复。3月16日发放的2月份工资无故违法降薪3720元,两个月共计7829.66元。3、2022年3月14日收到被告违法解约通知及离职证明,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解约理由不认同,现要求被告确认原告最终劳动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并支付原告在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应付工资与实际应发工资的差额2740.9元。4、被告以上行为属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且拒不支付,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要求加付100%的赔偿金11370.56元;5、被告支付原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10元。6、原告依法享有年休假5天/年,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4日从未休过年假,共4天,4天年休假工资报酬为10788.97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国庄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国庄公司在注册地并无实际办公,其提供的《租赁合同》及办公地点照片证实,国庄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北京市门头沟区。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国庄公司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田 裴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