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8487号
原告:长城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2号2号楼2层400。
法定代表人:周晓,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春,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四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2栋1-3层。
法定代表人:赵岸江,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玲,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长城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四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长城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四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城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四川四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服务费支付义务,本案所涉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城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长城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仇金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尹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