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

1473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1473号之二
原告: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丰北村。
法定代表人:周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荣,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菁,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楼一楼1007-51室。
法定代表人:安玉松。
原告江***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9月22日,原告江***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099元,由江***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志军
人民陪审员  承 萍
人民陪审员  程伟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鑫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