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

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04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53499-7,住所地本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何胜良,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48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货款749530元及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基本无银行存款;查封其名下牌号为*******的2009年沃尔沃、*******的2010年奔驰、*******的2011年别克、*******的2011年别克、*******的2013年哈飞、*******的2013年沃尔沃车辆(查封到期日2021年1月30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车辆查封申请人需在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封,否则应承担逾期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认可,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4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沁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