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81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丹茹,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联合博格曼动力(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与联合博格曼动力(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181执1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文
审判员*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尤**
附相关法条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