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矿电修试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吉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平顶山矿电修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1执保88号
申请人青岛吉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顶山矿电修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张更跃,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吉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顶山矿电修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顶山矿电修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鲁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39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平顶山矿电修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鲁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