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贝尔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7272号 申请人:陕西福贝尔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福贝尔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福贝尔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西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40437.93元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供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西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40437.93元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运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瞿 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