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创连智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陕西福贝尔康复器材有限公司,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一审驳回起诉用)
(2022)陕0112民初8303号
原告:陕西创连智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南段66号13幢1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MA6WQWRP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福贝尔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二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043741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创连智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福贝尔康复器材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创连智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依法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向其交付出资19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出资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判令被告二在上述出资到位前不享有陕西创连智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股东权利;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陕西创连智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由被告一与另一股东**出资设立,注册于2019年5月7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被告一认缴190万元,占股95%,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2020年10月16日,被告一将占股的95%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二,股东**将占股的5%全部股权转让给***。股东应按期足额交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但截止起诉前,被告一仍未出资,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所涉事项是否需另行起诉,另案民事判决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创连智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陕西创连智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玥竹
书 记 员 赵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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