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264号
申请人:西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6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福贝尔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1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福贝尔康复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72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福贝尔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2143.05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福贝尔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14117.63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2)陕0104执保264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72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萤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