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4民初4240号
原告:***,男,1977年2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瑞璟,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
被告:陕西福贝尔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福贝尔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任曼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