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357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诗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乐,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美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嫣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3577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72,6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72,6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伟忠
人民陪审员 姜耀明
人民陪审员 何国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