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紫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3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美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紫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叶暑红,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紫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晓宇
审 判 员 高增军
审 判 员 赵 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贾妍彦
书 记 员 贾妍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