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3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美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诗庆,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
上诉人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6元,减半收取6,763元,由上诉人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怡鸣
审 判 员 王 曦
审 判 员 高中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费佳敏
书 记 员 费佳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