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3233号
原告:**,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颖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吴杰,上海大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美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浙江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海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骏杰
书 记 员 倪嫱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