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3539号之二
申请人: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路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YMY645R。
法定代表人:黄军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杰,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贞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6号1幢三层307室,经营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珠湖路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6603465XB。
法定代表人:王美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家角支行开户的银行账号为5013********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以52万元为限)。现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中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家角支行开户的银行账号为5013********的银行存款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林元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素红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