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55民初6222号
原告四川科泰龙医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青龙巷2号附3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748523XQ。
法定代表人郑本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0日,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辛**,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8日,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
法定代表人周炯,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宋鹏,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科泰龙医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科泰龙医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泰龙医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泰龙医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00元,减半收取1620.00元,由原告四川科泰龙医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