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卓越睿新电子有限公司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四川省卓越睿新电子有限公司、四川嘉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02民初2855号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营业场所:眉山市东坡区琼海路61号(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楼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551010117L。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卓越睿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林荫街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62283908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嘉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9号天府汇城B座8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96435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女,194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被告四川省卓越睿新电子有限公司、四川嘉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沈志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