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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402执保126号

东坡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关于你庭移送执行局的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省卓越睿新电子有限公司、**、宋彬、***、四川嘉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我局依据(2020)川1402民初100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于2020年4月23日分别委托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成都市天府新区法院对被申请人**、宋彬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成都市天府新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同时对以上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限额2008万元的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现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东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