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普林贝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普林贝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090号
申请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国,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普林贝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武大园一路11号豪迈大厦B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谭红,女,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财富大厦3层东侧#。
负责人:曾小波,总经理。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普林贝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谭红、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普林贝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谭红的银行存款4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缴纳保险费用的凭证。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普林贝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谭红的银行存款4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