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215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房产登记部门以及银行账户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等信息。因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如需续查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845781元及利息,保险费5190.76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2250元,已执行给付0元。应收取执行费31459元,已收取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 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