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51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蓝汛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412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04民初36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蓝汛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97722元的财产采取继续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蓝汛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西安银行西华门西段支行账户1个,续冻结时账户余额为3410985.06元,续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29日至2023年1月28日。于2022年1月29日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华夏银行及交通银行账户共2个,续冻结时账户余额共42826.26元,续冻结期限均自2022年1月29日至2023年1月28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2)陕0104执保51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36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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