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44号
原告: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车刘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新春,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太白银河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劳卫路1号西荷集团9层10906室。
法定代表人:许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合美亿邦房地产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劳卫路1号西荷集团9层10906室。
法定代表人:许亮,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正,男。
共同委托代理人:***,男。
原告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高公司)与被告陕西太白银河商业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白银河公司)、被告陕西合美亿邦房地产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美亿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于新春、太白银河公司及合美亿邦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高公司诉称,2009年12月31日,其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其承包被告公司的低压配电设备制造装备、电缆敷设工程,工程总价款38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和工作变更单,增加了工作量,分别追加工程款79500元和2800元。其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二被告分五次向其支付了37万元工程款。截止目前,二被告尚欠工程款923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92300元及利息16503元(从2010年1月3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太白银河公司辩称,双方确实签订有电力设备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8万元,但约定使用570元/米的津成牌电缆,而原告施工时用的是450元/米的灵通牌电缆,约定于2009年12月31日付完预付款后15日内完工,但原告于2010年2月才完工。2010年1月18日因其急于开业,不可能更换电缆,才使用灵通牌电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合美亿邦公司辩称,其仅代被告太白银河公司支付过部分工程款,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太白银河公司签订《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太白银河公司的低压配电设备制造安装、电缆敷设工程。工程总价款38万元整,合同签订三日内付30%预付款,电缆到现场验收合格付总合同的30%进度款,配电箱到现场后验收合格付总合同的30%进度款,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供电前付清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被告分五次向原告支付了37万元工程款(其中被告合美亿邦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代为支付99950元),下欠89500元未付。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签订增补认价单,增加了工作量,追加工程款79500元。2010年4月24日双方再次签订了工作变更单,又增加了2800元改造费。后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电缆,下欠原告92300元工程款未支付。审理中,经法院多次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证人证言、合同、工作变更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太白银河公司签订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其工程款,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太白银河公司辩称原告未按约定安装津成牌电缆,而以灵通牌电缆取代,拒绝支付下余款项一节,由于双方签订的电力设备施工合同中未对电缆品牌进行约定,且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约定的为津成牌电缆,电缆安装后被告又接受使用并支付部分款项,故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过高,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合美亿邦公司承担责任之诉请,因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履行合同,仅代被告太白银河公司支付过部分工程款,故该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太白银河商业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9230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0年1月3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
二、驳回原告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陕西合美亿邦房地产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476元,由被告陕西太白银河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陕西太白银河商业城有限公司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甄方民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