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975号
原告:西安争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扶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争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争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争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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