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执15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鑫马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解生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1号楼1单元16层1164室。
法定代表人:赵会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马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528执15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