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亦宏达网络存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1019

申请执行人:信亦宏达网络存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院2号楼9901A室。

被执行人: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院2号楼1010029号。

本院在执行信亦宏达网络存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焦青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二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