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11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春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大嘴巴英语培训学校,地址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云南春秋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大嘴巴英语培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官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大嘴巴英语培训学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云南春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66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司法查控系统未能查找到本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大嘴巴英语培训学校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云南春秋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大嘴巴英语培训学校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云南春秋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