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锋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汇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87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汇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翠亨新区临海工业区翠城道临海公司办公楼第一层112房。
法定代表人:陈树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艾玲,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任葵,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建锋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关塘井溪村禾场下。
法定代表人:岑家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文,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霞,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古镇恒明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东岸北路271号右侧。
主要负责人:袁乃其,该厂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东路港之龙科技园科技孵化中心6楼D、G区。
法定代表人:袁立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山汇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建锋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锋公司),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古镇恒明照明电器厂(以下简称恒明电器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5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晟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在发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却不予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反而适用“禁止上诉不利变更原则”维持原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据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汇晟公司无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审查期间,建锋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将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合并审查。2019年2月14日,建锋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因其与恒明电器厂已达成调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汇晟公司在恒明电器厂欠付工程款中的283003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汇晟公司对此并未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二审法院一般仅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中,汇晟公司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二审法院仅针对建锋公司及恒明电器厂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处理。因此,汇晟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撤销一、二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汇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