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锋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建锋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恒明照明电器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异4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建锋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关塘井溪村禾场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5109848T。

法定代表人:岑家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文,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霞,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恒明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东岸北路271号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66791XF。

投资人:袁乃其。

被执行人:袁乃其,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请人:陈树城,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申请人:古兆成,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申请人:刘智毅,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申请人:林志欣,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建锋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恒明照明电器厂、中山汇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24日注销)、袁乃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粤2071执恢1586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建锋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陈树城、**、古兆成、刘智毅、林志欣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中山市建锋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撤回上述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建锋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陈树城、**、古兆成、刘智毅、林志欣的追加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建锋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申请人陈树城、**、古兆成、刘智毅、林志欣为(2020)粤2071执恢1586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小玲

人民陪审员  李 舒

人民陪审员  彭 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姿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