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3175号
原告: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望江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95159458E。
法定代表人:宋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琴,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路4号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92407122U。
法定代表人:江昆来。
原告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8.3元,由原告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万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竞
书 记 员 但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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