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光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1671号
原告:***,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晓玲,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史衡,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光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园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66416053K。
法定代表人:张洪初,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92407122U。
法定代表人:江昆来,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光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运川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谢建平
书 记 员 明彦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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