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5855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路4号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92407122U。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第三人:**,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晓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