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5855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路4号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92407122U。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第三人:**,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晓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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