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刘昌华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7民初6638号
原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路4号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92407122U。
法定代表人:**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朝兵,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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