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91执恢37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鲁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祝海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隋雷圣,经理。
淄博市鲁海电器有限公司与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淄博市鲁海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要求恢复对(2016)鲁039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圣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债权,恢复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鲁海电器有限公司要求恢复执行的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圣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债权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宁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