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5066号
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淄博**制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迎仙村西南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淄博裕洋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22号甲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淄博阿里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四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淄博市鲁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四宝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淄博尚齐市政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湖光路8甲-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裕洋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阿里山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市鲁海电器有限公司、***、**、淄博尚齐市政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淄博**制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