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91执259-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鲁海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海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雷圣,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9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淄博市鲁海电器有限公司货款、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114315元,但被执行人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847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并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