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5659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谷安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C座201、2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谷安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那 辰